ng体育养狗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宠物犬一定程度上也担任了精神陪伴的角色。据统计,我国2023年宠物犬数量为5175万只,较2022年增长1.1%。随着犬只数量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加之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烈性犬伤人、“狗咬狗”导致“人告人”等动物饲养侵权民事纠纷案,为养犬人依法养犬敲响警钟。
老李家住天津市某小区一楼ng体育,他在阳台处放置了铁笼,饲养了一只藏獒,该犬只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一天,邻居老张路过铁笼看到藏獒便伸手挑逗,不料被笼子里藏獒探出的利爪划伤,老张遂将老李诉至南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而老李认为“笼养藏獒”已经尽到了看管的责任,老张被狗划伤系其个人故意逗狗所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老李饲养的藏獒犬系该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老李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造成老张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老张逗犬有过错,亦不能减轻老李责任,且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老李均应予赔偿。
“以笼养犬”能减轻或免除责任吗?法官表示,烈性犬致人损害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禁养烈性犬一旦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担全责。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故“以笼养犬”并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官表示,对违反规定饲养属于禁止名录范围中的烈性犬、大型犬的犬主,相较其他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犬主,不仅违反了各地关于养犬管理的行政法规,需承担行政责任,在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案件中,也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如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决定饲养犬只前,请切记查询禁止饲养的犬类目录,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小崔在小区内牵绳遛约克夏犬时,与同样牵绳遛柴犬的小梅相遇。小梅的柴犬突然挣脱牵绳向小崔的约克夏犬扑咬,小崔迅速拉起牵狗绳将约克夏犬提起并躲避柴犬,柴犬仍围绕小崔追咬,过程中柴犬撕咬住约克夏犬的右后腿,小梅阻拦未果。当日,约克夏犬被送至宠物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骨折。次日约克夏犬接受骨关节手术,为此小崔支付了相应治疗费。
事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崔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梅赔偿宠物治疗费用。小梅却否认柴犬撕咬到约克夏犬,主张柴犬扑咬系约克夏犬挑衅所致,并称约克夏犬的右腿之前就是瘸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明显看出,原告小崔将约克夏犬提起躲避柴犬过程中,柴犬撕咬到了约克夏犬的腿。且双方相遇前,原告牵引的约克夏犬的行走轨迹明显有躲避对方的倾向。另外,被告小梅主张原告的约克夏犬的腿此前就已骨折。经调查,相关证据证明约克夏犬此前的瘸腿和被咬伤的腿不是同一条腿。据此,被告提出柴犬未撕咬约克夏犬ng体育,以及约克夏犬挑衅柴犬、约克夏犬受伤腿此前就已受伤均与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并且在案证据充分证明被告饲养的柴犬将原告饲养的约克夏犬咬伤的事实。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狗咬狗”导致“人告人”,责任如何划分?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本案就是将宠物受伤作为一种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对于损失价值如何认定?司法实践认为,宠物之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物,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治疗的合理限度,应以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作为参考,结合双方的责任酌情评判。同时,犬类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切记要规范佩戴牵引绳,注意避让行人,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有效防止宠物互伤乃至伤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董某及其家人在某饭店就餐过程中,与同在该店就餐的李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董某诉至南开区法院ng体育,除主张李某对其殴打致伤的侵权责任外,还主张在冲突过程中被李某当时携带的宠物泰迪犬咬伤。
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调取的饭店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董某用右手攫取李某女友怀中的泰迪犬并将其甩向地面,过程中泰迪犬发出惊叫,之后董某持续大喊“狗咬我手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通过监控录像显示的事发过程可以看出,董某主动将李某的狗从李某女友怀中抓取并抛向地面后大喊被狗咬手了,故即使其在此过程中被狗咬伤也系董某故意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对此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对董某该部分诉请的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宠物狗也能遇到“碰瓷”?过去开车“碰瓷”不少见,现在养狗也可能会遭遇“碰瓷”。发生狗咬人事件后,一些犬主往往出于愧疚歉意和息事宁人的心态答应被咬者的赔偿要求,殊不知是让自家的“肇事狗”蒙受了“不白之冤”,甚至出现了一些以此为套路的“职业碰瓷选手”。法官提醒,遇到案例中的类似情况,犬主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固定证据,切不可图省事与对方私了。为了您和爱犬的安全,避免碰瓷事件的发生,在带狗狗出门时要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不给讹诈养宠物狗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司法实践中,涉宠物纠纷大多为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以饲养的犬只、猫致害为主,其中又以犬只伤人居多。经分析,致害原因多为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且致害地点往往发生在居民区,尤其遛狗过程中占比较高。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结合构成了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致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动物的致害行为,虽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但动物的行为能够表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遵守管理规定、是否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因此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得以免除其责任的抗辩事由。
那么,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此处的“损害”除了人身损害还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而宠物受伤为常见的财产损失。对于损失价值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物,故关于宠物之损,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应以宠物本身的市场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由宠物主人自行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是生命,与其他财产有着明显区别,倾注了主人的时间心血,甚至成为主人的情感依托,不能简单以市场价值来衡量。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宠物之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财物,应该考虑治疗的合理限度,应以必要治疗的市场均价作为参考,结合双方的责任具体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动物权益的关注不断提高,公众应在饲养动物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饲养时遵守法律规定、尽到饲养人的相关注意义务,并且不应当随意遗弃饲养动物,以致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养狗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宠物犬一定程度上也担任了精神陪伴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