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真人近年来,随着“喵星人”在网络上持续走红,越来越多的爱猫人士关注到周围的流浪猫,有时候还会对他们进行投喂。
随之而来的流浪猫伤人纠纷也逐渐增多,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在不同的案件中,针对不同的事实情境也会有不一样的责任划分。
闫某与韩某均居住在安阳市某小区同一单元,安阳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涉案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韩某及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某日,闫某在该小区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半岛真人。同日,闫某前往安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门诊诊断为左小腿猫抓伤。后闫某按照医嘱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因闫某向韩某和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被告安阳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的流浪动物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危险,原告闫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被告安阳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闫某提出被告韩某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韩某予以否认,原告闫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被告韩某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遂判决,被告安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闫某各项损失共计1929.50元。
某日,胡某到覃某经营的女装店看衣服,被当时在该店内的猫抓伤左小腿,胡某当即被家人送往濮阳市某医院进行治疗。门诊诊断为:被其他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胡某当日在该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随后,胡某因伤口红肿发热、血压升高到濮阳某医院进行治疗,前后支出医疗费共计4235.42元。据胡某拍摄的现场照片,猫抓伤胡某后仍在店内,地上放有长方形盒子,内有猫粮,猫在盒子旁边吃猫粮。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覃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覃某称案涉猫为流浪猫,其不是涉案猫的主人,但覃某在店内备有猫粮和喂猫的器具,说明其对该猫有较长时间的喂食行为,覃某因这种较为稳定的喂食行为而成为涉案猫的管理人,且覃某对其店里的往来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涉事故发生时,覃某作为经营者并未对涉案猫采取任何控制行为,任其在店内自由活动,进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胡某的民事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覃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胡某 3879.85元。
某日,蒋某在小区外路边遛狗时被流浪猫抓伤。该猫系流浪猫,同小区的林某对此流浪猫进行不定时喂养。次日,蒋某到某疾控中心接受治疗,共花费2491.5元。蒋某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承担赔偿责任。
流浪猫属于无主且长期在户外生存的动物,林某的偶尔投喂行为系基于救助流浪动物的善良本意,主观上没有占有流浪猫的目的,客观上未对流浪猫进行驯化性的管理和约束,故林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蒋某要求林某以流浪猫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虽然可能导致流浪猫对在固定地点获取食物构成依赖,进而影响 投喂地附近公共环境,但流浪猫的活动范围并非林某能够控制,也超出了林某投喂的影响范围,因林某投喂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不应及于流浪猫所有活动空间。 遂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三个流浪猫伤人案件可以看出,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同、流浪猫和投喂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半岛真人、损害后果与投喂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法律事实不同的情境下,侵权责任的划分也会不同。社会生活中,关于小区居民对流浪猫的投喂行为的性质以及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任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对于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浪动物、无主动物是否属于遗弃、逃逸的动物的认定半岛真人,以及对于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
有观点认为: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将居民对流浪动物的投喂行为定性为饲养或管理,不利于朴素“善良”价值观的传递。应当结合案件证据,区分喂养、日常性投喂、偶然性投喂的区别,对于非日常性投喂行为,不宜认定投喂人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另有观点认为: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户外生存,居民的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心理,即使是长期的日常性投喂,在没有对流浪猫进行控制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对流浪猫构成法律规定的饲养或管理。
还有观点认为:流浪猫不同于一般的家养动物,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居民为流浪猫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投喂,使流浪猫对其投喂行为产生依赖,则应当居民与流浪猫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
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是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无法确定该致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无法确定该动物是否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亦无法确定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半岛真人,
有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
另有观点认为:居民长期投喂流浪猫,会在公共居民生活区域中形成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方式和地点,因此在流浪猫在投喂地点附近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长期投喂的居民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观点认为:在特定居民为流浪猫进行长期、稳定的投喂,与流浪猫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的情况下半岛真人,则应当认定该居民属于流浪猫的饲养人,依法应当对流浪猫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本期就流浪猫伤人纠纷的责任我们进行开放式处理,那些流浪的“毛孩子”与我们共同生活在城市之中,呼吸着同样的空气、分享着同一片天空,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与它们相处?
本周六(也就是明天),豫法阳光将开启周末超话:#流浪猫/狗到底能不能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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